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省委省政府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努力培养造就更多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cyrcc@shandong.cn。
2.纸质材料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人才处,邮编250011,电话0531-51782521,请在邮件右上角注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3.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省委省政府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努力培养造就更多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实施一批深化产教融合、促进企校合作、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以下简称“公共实训项目”),努力打造一支数量充足、技能高超、结构合理、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三条 公共实训项目财政支持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执行,并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社会信誉高的企业、院校。
2.设有负责实训日常管理运行的专门机构。
3.具备不少于10人的专兼职实训指导师队伍,其中专职队伍不低于50%,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实训指导师不少于60%。
4.拥有自有产权的实训场地,实训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米,专门用于实训设备安置、实训操作、成果展示等实训用途。
5.具有一批专用实训设备,实训设备贴近企业生产实际,具有生产型实训功能,体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要求。
6.有完善可行的经费保障方案,确保日常运行必需的设施改造、设备折旧、实训耗材、人员工资等刚性支出,同时通过市场化手段开展实训业务,多渠道筹措资金。
7.实训管理、财务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管理)、应急安全管理等制度完备。
8.与不少于5家的企业、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等签订有实训合作协议,合作单位能够参与实训课程的开发、教学和技术服务。
9.以企业为依托的公共实训项目年实训能力不低于500人,其中对外提供实训服务能力不低于100人;以院校为依托的公共实训项目年实训能力不低于2000人,其中对外提供实训能力不低于400人。
10.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共实训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围绕“十强”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聚焦十一条标志性产业链,服务于全省制造强省和数字强省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2.以场景式、生产性、数字化为主要实训方式,实训项目与产业需求对接、实训内容与岗位标准对接、实训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
3.涵盖的职业(工种)3个以上。
4.申报成功一年内,在场地建设、实训设备购置与维修、实训耗材补充、学员食宿等方面的投入不低于50万元。
5.合作单位能够参与实训课程的开发、教学和技术服务。
6.申报成功一年内,年实际实训人数不低于年可提供实训服务能力。
7.充分发挥实习实训、供需对接、评价认证、技能成果展示和交流平台作用。
第七条 申报成功,申报单位可使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基地名义对外开展技能实训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主体、实训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实训能力、实训任务是否达标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重点围绕实训项目与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工作密切程度、实训工作完成数量及质量、技能人才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在此基础上遴选确定拟支持的公共实训项目。
第十二条 对拟支持的公共实训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一年,建设期结束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绩效评价通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根据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向主管单位提报绩效自评材料,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五章 财政奖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3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每个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实训场地建设、实训设备购置与维修、实训耗材补充、师资队伍能力提升、学员食宿等基地开展工作发生的费用,其中,用于实训场地建设、实训设备购置方面的资金不低于50%。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共实训项目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
1.侵犯参加实训人员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2.未完成任务要求,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4.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公共实训项目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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